【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判后违法转移财产,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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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在法院判定其向借款人朱某某还款的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过程中,其好友高某某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冯某某的还款义务。
但是事后,两人仍未履行向朱某某的还款义务,并且将上述房屋专卖给第三人,在获得钱款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冯某某和高某某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人员对两人的银行账户分别进行扣划,在执行期间,冯某某和高某某一直对执行人员进行谩骂、拳打脚踢,阻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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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和高某某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并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行为恶劣,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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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和高某某在将其房屋转卖给他人后,获得了足够清偿债务的钱款,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并且在执行人员依法进行扣划存款的过程中,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行人员扣划存款,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因此被告人冯某某和高某某依法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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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