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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被执法机关扣押存折中钱款,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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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初,董某某在与其女友同居了一段时间后,趁其女友不备,在夜间将其女友的银行卡偷走,并在自助取款机上取的其女友卡中全部现金后,董某某将上述钱款存到自己的某某银行新开的两个账户中,并将上述银行账户的两张存折交给了自己的妹妹董某乙进行保管。
事后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后,其妹妹董某乙在公安机关将董某某的存放窃得资金的银行存折扣押后,利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配套存折将上述存折中的钱款取出,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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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女友的银行卡并将卡中钱款占为己有的,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董某乙在存折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利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配套存折将其钱款取出,非法占位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董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被告人董某乙在明知上述存款时赃款,相关存折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下,转移存款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成立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董某乙在明知董某某用来存放赃看的存折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下,利用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配套存折将钱款取出后拒不交出,阻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对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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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在主客观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而两罪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第一,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稳定的财产秩序,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秩序;
第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对于财产处于被监管情况下的人才可成为犯罪主体;
第三,从犯罪对象上,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种限制;
第四,从客观行为上,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行为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和故意毁损,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较为灵活,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财物上;
最后,从主观方面上,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除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外,还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破坏司法活动活动等目的,而盗窃罪则仅为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