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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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黄某某伙同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以AA村落旁的一处出租房内,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招揽、拉拢多名赌客进入微信群中,通过在群内开展多项竞猜游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最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赌金。
经公安机关侦办,2018年5月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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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招揽、拉拢多名人员加入微信群,在群内组织赌博活动,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精彩活动,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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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3.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