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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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楚某某和朱某某等人在2017年8月中旬组织成立了A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利用与其他合作网购平台达成的合作协议,向在其网站上注册的会员给予一定金额的返现折扣。
经营一段时间后,楚某某和朱某某两人认为这种经营模式发展会员过慢,于是其向会员承诺,在所有会员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入门费”后,升级成为公司的合伙人,将其他人发展为本公司会员后,AA贸易有限公司会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回报。
楚某某和朱某某以这种方式共计发展数十层级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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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楚某某和朱某某两人从事组织、领导以提供经营服务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的活动的,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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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传销行为的认定中:在不要求他人购买或向他人出售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收取一定金额的“入门费”成为公司会员,并主要从事吸纳其他人发展下线,并就该吸纳会员获得返利的,属于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