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典型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347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8日02:05: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典型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旬,朱某某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不少新奇的治病养生方法,于是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系列的线下活动通告,宣告其从网页上搜罗的各种号称可以治病养生,强身健体的方法,并隐瞒自己无医生职业资格的事实,谎称自己是某某医学领域的专家。

    不少老年人相信朱某某的虚假宣传纷纷进行尝试,被害人魏某某在按照朱某某介绍的方法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导致死亡。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大量宣传传播多种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治病养生方法,并在被害人魏某某按照按照被告人朱某某所介绍的方法进行治疗过程中出现身体异样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送医,而是坚持以自己的偏方进行治疗,延误治疗期限,导致被害人魏某某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行医的故意,客观上在无医生资格的前提下行医,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以及国家医疗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行医罪。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在无医生执业资格的前提下,冒充医疗专业人员,传播虚假治疗疾病的方法,并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判断盗窃罪中“秘密窃取”?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