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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抢劫罪中如何认定事后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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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某和朱某某相约在2017年11月4日晚凌晨2点前往AA村进行盗窃,两人在潜入被害人楚某某家中四处翻找,取得财物后在两人离开的过程中,被楚某某发现,二人为及时逃离现场对楚某某进行殴打,事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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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在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楚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自己仅是对楚某某的财物进行盗窃,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共谋到被害人楚某某家中盗窃,二人在取得财物后,准备离开的过程中被楚某某发现,二人急于逃离现场,为了抗拒抓捕或者为了排除妨害,持械殴打楚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事后抢劫,依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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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被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构成事后抢劫的行为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人已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