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破坏交通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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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某日晚12点左右,吴某某携带多种器具行至某某铁路轨道附近,吴某某使用其所携带的工具,破坏铁轨,并强行打开铁轨旁的信号控制箱,破坏了箱内的电路板、电线等设施,剪断电缆槽内的10根通信光缆。致使该乘务段调度中心报警,当日多趟列车晚点,车站秩序混乱,大量旅客滞留。
几周过后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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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管制器具砸坏轨道扣件,破坏铁路信号控制装置,剪断通信光缆,影响该区间铁路交通的正常通行,多趟列车晚点,大量旅客滞留,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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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7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入罪标准是火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严重后果”的量刑应当从火车倾覆、人员伤亡、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行车时长等方面分别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