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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近亲属在公司停牌重组期间大量购入公司股票进行交易,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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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32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6日11:57: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近亲属在公司停牌重组期间大量购入公司股票进行交易,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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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ZX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妻子楚某某从其丈夫胡某某处了解到ZX股份公司拟于20198月购买BD公司。楚某某在知晓上述情况后,联系其亲朋好友,向其亲友许诺可通过购入ZX公司股票获利。多名亲友将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交给楚某某操作。楚某某调集大量资金,在ZX公司停牌前利用其亲友的账户频繁买入ZX公司股票,随后全部卖出,获得高额利润。

201911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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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属于内幕信息交易罪的适格主体。本案中,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ZX股份公司董事长胡某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公司准备收购BD公司全部股权的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Z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收购其他公司股权的有关方案依法属于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被告人楚某某利用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某近亲属的身份,获取上述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该信息频繁进行股票交易,行为异常,交易成交额较高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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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案中被告人楚某某的丈夫胡某某系ZX股份公司董事长,胡某某依法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属于内幕信息交易罪中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信息的人员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楚某某在无正当理由知晓ZX股份公司收购方案的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未公开前,操纵证券交易,成交额较高,获得高额利润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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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