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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用于生产,该不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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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3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4日20:05:3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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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用于生产,该不该刑事立案?

山东胶州:监督撤销一起涉企刑事案件

作者:郭树合 张纪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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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张纪娜)近日,在山东省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青岛某合资企业会议室,胶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李宝功在撤销案件决定公开送达仪式上,就该案暴露出的法律风险,对涉案企业宣读检察建议。

  201910月,胶州市检察院在对该市某涉案民营企业进行诉讼监督中,办案检察官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该企业因购买盐酸用于公司钢管除锈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被公安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侦查。而根据《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经该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到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后,该院认为涉案企业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该院及时启动监督撤案程序,经与公安机关多次协商研究,公安机关同意撤销案件。同时,胶州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这一撤销案件决定进行公开宣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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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依法监督撤案的基础上,胶州市检察院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职能,针对该涉案企业在生产经营、重大责任事故、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检察建议:一是要树立法律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二是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督促其建立动态化的培训机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员工都能得到必要的技术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队伍,确保安全生产到位;三是要进一步规范盐酸购买的报备程序,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确保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在规范可控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我在多个国家都曾经营过企业,但从未有检察官主动上门给企业服务过,检察官到企业提供上门服务是我第一次遇到,非常感动!”该企业总经理咸某听取胶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感叹道。

  “这是我参与的第一例撤案案件的监督案例,体现了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担当,这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教育课。”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陈蕴新在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仪式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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