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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未经权利人同意,通过提供网络服务传播他人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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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60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4日19:51: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经权利人同意,通过提供网络服务传播他人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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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中旬,葛某某申请注册了一家网站,并利用在网络上搜集各大热门影视剧影片,将其制作成“种子”后放置在其注册的网站上,供人们下载观看。同时葛某某为提高网站知名度和用户流量,向其他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设置网站的推荐页面吸引用户登录其网站观影。

    在其网站吸引用户流量较大时,葛某某在其网站上刊登其他的收费广告以获利。

    至案发时,被告人葛某某已经上传1000多部影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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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电影、电视作品,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葛某某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从被告人葛某某行为的目的上,被告人葛某某利用提供上传他人作品获得网络流量后,通过吸引他人在其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利,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其次,从被告人葛某某行为上,被告人葛某某通过收集多部影视剧并将其上传至网络,供不特定的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观看,构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的要件。

综上,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共计发行1000多部影视剧作品,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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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规定,但《刑法》第217条仅规定了4种行为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其中“发行”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即让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葛某某的网站获得上述作品。因而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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