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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印刷厂帮助他人印刷盗版书构成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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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04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9日15:00: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印刷厂帮助他人印刷盗版书构成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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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周某某听说印刷盗版书在网上买非常挣钱,于是向其朋友林某某求助,林某某自己经营有一家小型的印刷厂,由于近年图书市场不景气,生意惨淡。

    周某某联系林某某要其帮助自己印刷盗版图书,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为盗版图书仍然多次帮其印刷,共计为周某某印刷了8万余册的盗版书籍。


侵犯著作权罪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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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和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及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自己经营的印刷厂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同时自己并不知道周某某拜托其印刷的图书属于盗版书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取得合法印刷经营资格的印刷厂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印刷书籍前即应取得相关手续,但为了牟取利益,明知系盗版图书而予以印刷,符合侵犯著作罪中的复制行为,其与被告人周某某两人共同成立侵犯著作权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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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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