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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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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魏某某在去其朋友朱某某家中做客时,发现朱某某的信用卡扔在桌边。
魏某某趁朱某某不备,将该信用卡窃走。
事后魏某某发现该信用卡还未被激活,于是魏某某利用自己之前知晓的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将该信用卡挂失并重新补办激活了一张信用卡,多次利用该信用卡进行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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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按照刑法的规定,自己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由于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所盗窃的是他人未激活的信用卡,其利用事先掌握的受害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将原信用卡进行挂失并补办新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其与普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并不相同,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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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法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为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破坏了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此处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