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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法院为何判决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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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33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4日23:01:0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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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法院为何判决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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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多年前来常熟打拼,攒下一笔钱后,作为唯一股东投资设立了一家服饰公司,自己当起了老板。但商海风云变幻,去年下半年开始,服饰公司经营不善,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到今年农历新年,连工人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在职工的要求下,罗某给各个职工打了欠条,承诺到今年4月底付清工资,落款是罗某个人签名,但到期后罗某并未履约,于是职工们把罗某和服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审理中罗某认为,拖欠的工资属于公司债务,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经法院查询,该服饰公司股东为法定代表人罗某,持股比例100%,公司并未建立明晰的财务账册,罗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服饰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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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罗某作为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比例100%的股东,其出具欠条的法律效力及于服饰公司,罗某作为服饰公司的唯一股东,平时员工工资由其个人发放,也无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故最终判决罗某依法对服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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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股东,如举证不能的,则股东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私不分家、一本“糊涂账”的模式,既损害公司利益,也会加重股东的法律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高少波、陈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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