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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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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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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了《刑法》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 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② 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③ 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条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①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② 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③ 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④ 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⑤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条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①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② 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③ 携带贷款逃跑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5)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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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贷款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的规定?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主体。
贷款诈骗罪对个人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贷款诈骗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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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项目、资金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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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无论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什么,为转移隐匿,还是为挥霍享受,均不影响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相反,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应按犯罪处理。可由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发放其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相应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