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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总监诈骗千万被判11年,律师支招防“萝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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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25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9日01:15: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证券总监诈骗千万被判11年,律师支招防萝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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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萝卜章,从字面意思是用萝卜为材料刻的章,制作方便,快捷。引申的意思为:不用正常制作材料(相对于石材、橡胶等其他材料而言)的印章,暗指:投机取巧,假章的意思。

萝卜章引发的风波层出不穷,近期已有两起因此而生的资本市场纠纷。

一是海通证券一营业部销售总监因伪造公章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二是弘业期货因员工伪造公章骗取投资者2100万被诉讼。

来自某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海通证券镇江中山西路营业部销售总监夏泳在20142017年间,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虚构购买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理财产品等资金用途,向8位投资者非法集资1209万元,其中除去支付的利息295.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913.5万元。这位48岁的营业部中层从此将面对他的铁窗生涯。

  而弘业期货的纠纷还在发酵阶段,该公司正酝酿到港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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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刻公章骗取投资人信任

  1970年出生的夏泳现在被羁押在镇江市看守所,他曾任海通证券镇江中山西路营业部营销总监。201778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14日,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夏泳很早就在证券公司任职,他于20045月取得从业资格,在华泰证券就职,2012年转投海通证券,从业经历至少有10多年。

  说起私刻公章,夏泳并非不知利害轻重。20166月,夏泳在明知自己存在高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购买海通证券内部储蓄为由,以月息1%骗取受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支付利息人民币9万元,实际骗得张某人民币91万元。为获得集资参与人张某的信任,被告人夏泳还使用刻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字样的假公章在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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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惯用伎俩欺骗多位投资者

  在投资者张某上钩后,夏泳又用相同手段骗取了另外7名投资者的信任。

  20175月期间,夏泳在明知自己存在高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购买海通证券内部储蓄的名义,以年息15%骗取集资参与人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73月至4月期间,夏泳以购买内部储蓄为由,以月息5%-10%骗取集资参与人陈某现金人民币80万元。

  201716日,以私募基金为由,以月息10%骗取集资参与人朱某人民币40万元,后支付利息人民币8万元,实际骗得朱某人民币32万元。

  201611月至20173月期间,夏泳以私募基金为由,以月息3%骗取集资参与人谢某人民币2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人民币45万元,实际骗得谢某人民币155万元。

  20144月至20175月期间,夏泳向集资参与人方某许以月息5%—10%,以购买公司内部理财为由骗取集资参与人方某人民币634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33.5万元,实际骗取方某人民币400.5万元。

  20174月至5月期间,夏泳以公司有内部新产品、月息3%,骗取集资参与人苏某投资人民币80万元。201610月期间,夏泳以私募基金为由,向集资参与人田某许以年息50%,骗取集资参与人田某投资人民币25万元。

  

  可以看出,夏泳在20142017年间,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虚构购买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理财产品等资金用途,向8位投资者非法集资1209万元,其中除去支付的利息295.5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913.5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夏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夏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夏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夏泳继续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9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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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萝卜章事件频发

  可以看出,萝卜章并非只发生在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身上,上市公司、网贷行业、担保公司也屡屡有涉及。

萝卜章频发令监管和银行都把风控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目前银行的风控已经相当严格,特别是监管出台了多项关于商业银行风险自负以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对萝卜章事件进行了严格的要求,所以现在风险控制已经普遍加强了,萝卜章事件相应有所减少。银保监会也表态,今年以来私售飞单萝卜章抽屉协议等严重扰乱市场的乱象明显减少,行业潜规则得到有效制止。(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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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刑事律师网皓哲律师团队支招, 企业应当怎样预防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相对方盖萝卜章?

在公司用章过程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款。常见的约定如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即只要满足有权人签字、盖公章二者之一即为有效。也有约定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则必须满足有权人签字和盖章两个条件。

但是约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才生效的,最好不要仅有名章,更要有签名。在某种意义上,签名的效力是高于名章的。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是否有效当然复杂得多。要确保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谨慎的做法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亲自签署合同、亲自盖章的可靠性较高。但对于大企业以及金融同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几乎不可能,一般都是由部室或办公室经办人员专门负责,而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也是以名章形式而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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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防止萝卜章这个问题的难点也就在于:如何确保盖章的人是真人、签的字或盖的章是真章?以下几个因素可作为参考:

一、人员。

一定要核实相对方联系业务的经办人员是否有授权书、工作证件、名片等信息,预留的联系方式要有固定电话并保持畅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资料信息予以保留。

如若可能,除加盖公章外优先考虑增加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另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如果公章都是假的,那么另外搞个假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也不是难事。注意,是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其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比较容易核实身份,也比较容易实现面签。合同除了加盖公章之外,如能要求交易对手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因交易对手使用萝卜章而否认合同效力的可能性。

二、地点。

盖章地点最好确保在对方的工作场所。一般工作场所是公司的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一方面能给予经办人一定的心理压力,让其不敢贸然在公司及公司同事在场的情况下拿出萝卜章来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判断其是否为该公司的员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

去之前最好通过网络或者第三方的渠道予以核实,严格的话用印的场所更多在印章管理部门如办公室而非会议室。到了现场,尽量通过拍照以及录像留痕,拍摄影像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用印场所(办公大楼外观、门牌号、用印办公室内外环境、业务人员的办公场所等)、用印审批流程、用印人员及签章人员(公章、名章、授权书、身份证件等)、对方业务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本公司参与的业务人员。视频录像应尽量连续不间断拍摄,远近结合,其中核保材料的标题、内容、公章等应清晰可见;整个核保过程、用印过程、见证过程力求完整,没有瑕疵,业务经办人员须妥善保管。

三、时间。

要确保在工作时间盖章。如果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业务经办人员的身份事前已经确认,对方除业务经办人员外,还有专门负责盖章的人员在场,基本可以断定没有太大问题。因为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冒充的可能性更低。但如果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的话,则需谨慎再谨慎。

四、印章本身。

交易文件如果能够加盖单位名称章,则尽量拒绝各种专用章。在谈判与合同起草、修订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加盖单位名称章。同时作为业务人员,可以掌握部分技巧来鉴别或者排除萝卜章。

(一)多作对比

为防止被假公章蒙混过关,业务员可采取多作对比的方式,如到该机构或企业办理一笔小型业务,通过该笔业务的单据凭证对比投资合同上的对应印章,仔细查看是否存在不同。

(二)注意外圆圈线、对角线等细节

所有印章均有一外圆圈线,真印章的外圆圈线应该是:圈形圆,圈线粗细适当,而且均匀,其印文显得平滑清晰,粗细一致。私刻的假印章一般外圆圈粗细不均,圆圈不圆,时断时续,时轻时重,线条毛糙,模糊不清等。

有个别印章为便于防伪,会在印面上从各种对角线予以重合,有的甚至会在印章圈线上附有防伪标识,如人为在印章上划一刀或者缺角以作标记,业务员可以对比多个合同印章,如果发现印章缺少这些暗记或标记,或者与这些暗记或标记不符,则可断定为假印章。

在资管业务过程中,涉及盖章的环节并不咸见。业务员在当面盖章的过程中,还应通过对话、观察行为等进行综合判断。整个过程要确保不慌不忙,向相对方咨询其他业务便于进一步合作,观察有无神情紧张、催促办理等情况。如可能,要求对用印审批单、业务审批单、决策意见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进行拍摄并适当截图。一般来说,直接联系的业务经办人员并非用印人员,且印章保管应上锁。在提出拍摄要求时充分解释并承诺保密,不要怕相对方态度差、不耐烦、程序繁琐,就怕其内部管理过于放松,给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市场交易中,风险处处存在,萝卜章事件也层出不穷。我们无法事先判断交易对手提供的公章是否真实,也不可能通过事先鉴定等方式完全避免风险。假如交易对手加盖的公章系萝卜章,通过事后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的方式可能并不能有效降低损失。但我们可以通过各个细节功夫,以达到事先防范萝卜章法律风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但一般而言,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行为人伪造后并没有使用,则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认定伪造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由于伪造公章的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合同诈骗或者金融诈骗的手段行为,所以行为人也有可能被处以合同诈骗乃至金融凭证诈骗等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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