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量刑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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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某在2017年年初意图在网上从事盗版书籍经营,其在某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注册成立了AA书籍网店,并从网上下载了大量电子书,将其打印出来后装订成册,并在其AA书籍网店上售卖。
2017年7月中旬,经人举报,朱某某制造出售盗版书籍的行为被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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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电子书,将其打印出来并装订成册在网上售卖,其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自己知道出售盗版书的行为违法,但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自己制售盗版书籍的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提请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复制发行数量合计3000多本以上,累计经营所得10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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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