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交通肇事罪的有责性认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2007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01日21:56: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交通肇事罪的有责性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4月下旬,胡某某和郑某某参加同学聚会,两人都大量饮酒后一同乘车回家。胡某某提出开郑某某的车走,郑某某明知胡某某未取得驾驶证且喝了酒的情况下,但仍将车挪出后交给胡某某并坐于副驾驶座位上。

     当车行至某路口时,撞向路边等车的朱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导致三人重伤昏迷,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胡某某和郑某某内心害怕逃离现场,第二天二人共同去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和郑某某和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胡某某和郑某某的辩护人都认为:两人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的故意,当晚属于酒后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过失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和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2人重伤,在事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共同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和郑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某和胡某某主观上对本案危害后果并非是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而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故被告人郑某某和胡某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502648_235559.jpg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上诉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华南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情况、行为人的驾驶技能和经验、醉驾的程度、行驶的速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污染环境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设立“伪基站”干扰通讯行为的定性